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【资料图】
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上
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管理办法》”)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
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
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等相关规定的要求,作为
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我们对公
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,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一、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
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
价格及尚未行权期权数量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及《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
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(草案)》的相关规定,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,
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综上,我们一致同意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数
量及行权价格。
二、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
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
价格及尚未行权期权数量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及《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
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(草案)》的相关规定,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,
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综上,我们一致同意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数
量及行权价格。
三、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
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
价格及尚未行权期权数量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及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(草案)》的相关规定,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,
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综上,我们一致同意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数
量及行权价格。
四、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(第二批)
的独立意见
(一)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,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
划预留授予日(第二批)为 2023 年 5 月 23 日,该授予日符合《管理办法》及
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(草案)》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,同时本次授予
也符合该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定。
(二)公司不存在《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
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,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。
(三)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 情形,
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、有效,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
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。
(四)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,公司《2022 年股
票期权激励计划》规定的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。
(五)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
机制,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,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,促进公司的可持续
发展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综上,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(第二批)为
票期权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为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
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》之签署页)
独立董事签署:
赵 航 _____________________
沈文忠 _____________________
杨友隽 _____________________
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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